四川省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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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生态保护恢复的安排部署,由
2、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林草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资金。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林草局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州)、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局负责编制全省林草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审核确定年度任务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分解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州
3、)、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过程中,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等方面。第七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主要用于纳入省级统筹的国有重点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4、保险补助及各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第八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主要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种繁育、草原生态监测等相关支出。第九条国家公园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公园保护、运行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第十条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外非湿地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等方面支出。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草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按标准据实分配。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根据“天保
5、工程”实施方案按标准据实分配。第十四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和15%o其中,资源状况按照草原面积分档赋值计算,面积300万亩以下的赋值1,面积300万亩(含)到600万亩的赋值2,面积6003万亩(含)到IOOO万亩的赋值3,面积1000万亩(含)到2000万亩的赋值4,面积2000万亩(含)以上的赋值5。第十五条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园区内人口密度、重要程度分配,权重分别为50%、20%和30%o其中,重要程度按照各市(州)所辖区域内大熊猫种群保护重要程度、与甘肃陕西联通性赋值计算,德阳、雅安、阿坝(含卧龙特区)、广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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