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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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11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由核宙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L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除外Q2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批复村民聚居点建设的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或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
2、批准文件,可作为村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申报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报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附件5)进行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提供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建设其他设施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C3 .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
3、、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相关规定办理Q4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5 .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6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能源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并已在移民规划大纲或主体项目中明确的,可根据主体项目批准文件申报配套项目使用林地。(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
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应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四)其他材料L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Q方案应当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检查验收、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Q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还应提供用地单位或个人(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的法定委托材料。2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
5、意使用国有林地意见书;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3 .办理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转报原审批机关文件中,应说明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4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补办手续时须提供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的现场指挥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文件。超过灾情结束6个月补办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依法查处有关材料。(五)申请材料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印或彩色打印申请材料的
6、,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印章,涉及多页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或者修正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齐全的,退还申请材料。(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林资源管理
7、“一张图”是否一致,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件2)。(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在其所在的村(组)或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Q公示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途等(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须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文书、反馈意见、现场照片等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已由地方
8、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Q(四)需要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具体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号)要求执行。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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