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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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保证接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指定承担免疫规划疫苗和备案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
2、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划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业务技术管理。第二章接种单位职责第五条预防接种单位承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为新生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按照各项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包括常规预防接种、查漏补种、补充免疫、应急接种等,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工作要求。(二)协调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补证率、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三)开展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使用四川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
3、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紧急使用疫苗、应急接种疫苗等所有上市后的疫苗接种信息,确保信息登记真实、完整、准确,做到疫苗全程电子可追溯,实现人、苗、码正确关联。(四)定期开展流动儿童搜索,及时发现流动儿童并登记、补办接种证(卡)。准确掌握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数和免疫状况,定期开展查漏补种,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的适龄儿童应当及时予以补种。(五)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免疫规划疫苗双月、年度计划和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计划,做好疫苗储存和使用管理。(六)开展常规接种率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调查和处置
4、。(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对主动或被动监测发现的AEFl病例进行登记,符合报告范围的病例进行网络直报或交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网络直报,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置,协助上级调查处置AEFI病例。(A)开展接种率监测等工作,按时填写上报信息资料,尚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村(站)接种单位,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为上报相关信息资料。(九)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动员,开展常规预防接种的接种单位应当开设预防接种家长课堂,开展集中知识教育和沟通交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培训活动。(十)根据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完成其它临时性任务
5、。第三章规划设置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将接种单位建设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推进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提升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按照“方便群众,满足需要”的原则规划预防接种单位。规划预防接种单位要考虑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机构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第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两类。(一)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的预防接种单位,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设立的预防接种单位。(二)预防接种点包括以下几类。1 .村/站接种点。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2 .产科接种
6、点。设有产科并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1剂或/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 .校内接种点。承担本院校内学生预防接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医院。4 .企业接种点。承担本企业职工预防接种工作的企业附属医院。5 .延伸接种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预防接种单位在固定地方设置、符合相关要求并按时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接种场所。6 .成人疫苗预防接种点。仅开展成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7 .临时接种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预防接种单位在实施应急接种、大规模群体性预防接种和补充免疫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接种服务的接种场所。第八条预防接
7、种单位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建成预防接种门诊。承担常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当具有1个提供狂犬病预防处置服务的接种单位。对服务半径大于5公里或接种人数200人/日的城区,可适当增加接种单位,选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对服务半径大于10公里的乡(镇),可根据地理条件、交通状况、人口分布等具体情况选取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立固定预防接种点进行接种。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乡(镇)卫生院在保证预防接种服务质
8、量和接种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流动接种服务方式,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第九条鼓励在综合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开设特殊健康状态儿童预防接种评估门诊,为患病儿童或特殊体质儿童提供接种前后健康咨询、检查与接种服务。鼓励在综合医疗机构开设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开展成人疫苗相关健康教育、咨询及接种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同时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仅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承担狂犬病预防处置服务或成人预防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接种单位基本条件,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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