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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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项目、维修维护、零星应急工程等,及其工程项目的施工类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第三条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应为:(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招标。(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
2、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等承包(供应)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资料备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四)中、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现行中、省、市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承包人。第四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机
3、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就准备实施的工程项目,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以本局、或局属单位的名义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申请入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申请示立项批复。立项批复后,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第五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零星工程,提交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须先邀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现场核查,批复后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实施。服务类项目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入库后由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邀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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