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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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二、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实施全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
2、管理工作。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棚改中心、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公司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商品房规划、设计的要求、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管理、验收工作。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S)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
3、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分期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建成的商品住房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畅通,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四、城乡规划、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开企业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五、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房开企业完成商品住房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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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商品 住房 交付 使用 备案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