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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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
2、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
3、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IoOOO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IoOOO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2 .独生子女父
4、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63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82元的生活补贴。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57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38元。3 .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养老金补贴。4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按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标准超出其享受的特别扶助金、生活补贴金、养老补贴金以及其他政府补贴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
5、担。个人承担部分(不含医护费用和伙食费用)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低保家庭给予不低于50%的优惠;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或无收入家庭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5 .独生子女父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50%给予报销。特困、低保独生子女父母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50%给予报销,超出1万元部分按80%给予报销。所需费用由市、县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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