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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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七有”“五性”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文件要求,提升海淀区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促进接诉即办源头治理,有效化解社会困难群体就医保障待遇引发的社会矛盾,现制定海淀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措施。一、精准确定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实施范围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人群范围主要是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海淀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1.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2 .民政部门管
2、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4 .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二、明确区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费用主要覆盖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相关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托底保障。三、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水平社会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执行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后,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门诊和住院救助及其他政策类救助赔付后
3、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且在当年政府为该群体购买的补充商业保险免赔额以下的部分,按照50%给予区级补充托底保障,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区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群体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区级托底保障措施等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依然较重的,由各街镇根据属地职责开展临时性、补充性帮扶救助。四、原区级参照医疗救助待遇人群救助办法原区级参照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人群,含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参照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文件明确的医疗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区医保局申请资金预算,医疗费用审核由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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