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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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业务活动,维护和保障公司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有关担保活动的管理。第三条公司有关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方式根据经济活动的不同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法定方式设定。信用证涉外担保原则上应一事一议,办理方式不受本办法管理。第二章保证担保有关规定第四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2、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应当采用一般保证的方式,原则上不得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或对保证方式不作约定。第六条公司经营活动需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另立口头协议。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符合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七条公司作为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一)债务人与公司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主合同能否履行对公司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可提供保证担保。(二)公司不予以担保将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大于担保
3、数额的,可提供保证担保。(三)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个人提供担保。第三章抵押担保有关规定第八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以第三人身份与债权人设立抵押担保。第十条公司经营活动需设立抵押担保的,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所订立的抵押合同,应符合担保法中有关抵押合同内容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时,应认真审查抵押物是否属法定的可抵押财产,是否属法定登记范围。非法定可抵押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向抵押物登记管理部门
4、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公司作为抵押人设立抵押担保的原则:(一)公司为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能够履行合同债务的,可设立抵押担保;(二)公司办理银行借贷、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可设立抵押担保;(三)公司只能以抵押担保的方式筹集到生产经营急需的资金或做债权担保时,可设立抵押担保;(四)一旦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所抵押的财产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财产原则上不得做抵押物。第十三条抵押担保的审批程序:(一)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的,由主合同经办部门报主管其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二)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由主合同经办部门报主管其业务的公司副总经
5、理及主管抵押物资产的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第四章质押担保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它权利作为质押。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以第三人身份作为出质人,设立质押担保。第十六条公司经营活动需设立质押担保的,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所订立的质押合同,应符合担保法质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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