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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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2、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二)资产存量与增量相挂钩;(三)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五)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房屋及构筑物;(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等(资料
3、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资产。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和条件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设定,是编制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为动态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
4、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有条件的省直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第三章资产配置方式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
5、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五条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省管局和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进行调剂,对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不予考虑新增资产配置。第十六条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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