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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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本市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持上海生物医药先导产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知识产权系统和医疗保障系统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医药采购工作中的合作基础,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建立协调机制(一)建立会商机制。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在日常工作
2、中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渠道,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二)明确联络机构。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归口负责,相关业务处室分别作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确定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三)加强信息共享。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对于本市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互相通报相关产品申报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四)提升专业支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成立上海市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由知识产权部门业务骨干和高校、科研院所等
3、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依托专业委员会,开展医药领域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知识产权系统和医保系统研讨会,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意见建议。二、加强业务协作(五)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指导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药事所)建立完善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加强防范侵权行为。企业参加本市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挂网时,须自主承诺以下内容:1.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2 .相关产品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认定落入他人专利
4、权保护范围;3 .相关药品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未作出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的三类专利声明,或者虽作出三类专利声明,但相应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4 .产生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产生相关专利侵权纠纷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企业应当对相关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交不实承诺等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完善专利侵权异议程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正在申报阳光平台挂网的相关药品,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发明专利、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侵权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相关
5、药品涉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侵权比对分析等证明材料。如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药品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裁决、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者申报企业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作出的三类声明的,也应当一并提供。药事所收到异议后,通知申报企业在三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补齐上述证明材料。收到专利侵权异议后,药事所可以商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研讨处理侵权异议,并在挂网时向相关方进行风险提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侵权异议材料无法证明相关药品涉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药事所及时取消风险提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侵权异议材料符合要求的,在专业委员会参考意见的基础上,向药事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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