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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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类资产,学校自筹资金建设和购买的各类资产,学校所属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校各
2、项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效使用责任制,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责任制,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院长负责制。总务处是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的一级管理机构。各系部、处室等为二级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设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一至两人。第五条总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账、卡登记和统计评价工作;(三)负责组织学校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资产购
3、建、处置、调剂和招投标等管理工作,协调产权纠纷,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经营项目的组织论证,履行申报手续;(六)查处国有资产流失工作;(七)代表学校向教育部门按时制送报表。第六条各系部、处室等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一)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账、卡、物三相符;(三)合理配置本部门资产,提高房屋、设备等资产的有效利用。(四)对学校负责,按时制送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三章资产日常管理第七条学校资产实行两级管理,一级以价值为主管理,二级以实物为主管理。(一)所有资产(含学校土地、水域、房产)由总务处建立资产数据库,进行资产总量、分布和结
4、构的动态管理。(一)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资产的实物量管理,由二级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办理进行占有、使用、保管和维修等管理。(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技术专利注册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其它无形资产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四)财务管理由财务处归口管理。第八条各部门应规范资产的管理程序,设兼职资产管理员一至两名并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第九条各部门财产负责人岗位变动应及时通报总务处。凡调离学校、离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都应在本部门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经总务处审核,并到财务部门结清债权债务,方可离岗或调岗。第十条资产要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低值资产不经登记,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账。盘盈
5、、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存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总务处审批后,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总务处可提出调剂使用方案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它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审批权(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院长审批并由总务处汇总填制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复后处置。(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至20万元的资产,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处置。(三)单位价值在1000元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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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 固定 资产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