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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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7号)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菅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保护第四章通航建筑物第五章
2、区域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第三条航道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综合利用、安全畅通、保护生态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将航道建设、养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等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等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航道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航道的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航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航道执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
4、、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发展需要,统筹推进航道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动态采集航标、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监测航道运行数据,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网络,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交通、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和枢纽运行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水库调度、气象、地质灾害、通航建筑物调度等相关信息。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编制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按照通航标准确定为一至七级和等外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现状技术等级的认定由市航道机构提出方案,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适度超前,并在航道规划中明确。第九条航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
6、关军事机关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航道规划的修订按照编制程序办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航道工程建设的航道养护除外。第十一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手续。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筹集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和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特许经营的方
7、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和通航建筑物。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第十三条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第三章养护与保护第十四条航道机构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航运实际情况确定航道维护类别,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加强航道巡查和养护,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航道机构在进行航道养护前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建设
8、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以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一至四级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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