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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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党费的收缴(一)交纳党费的基数。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二)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至800元(含800元
2、)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虬(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险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角,因特殊情况而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四)党费收缴办法1 .交纳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交纳。党员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自觉地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小组于每月20日前交党支部,党支部每季汇总一次于本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三前将党费全部交党总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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