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营业执照和新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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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称:深圳市泛特宏景职业培训中心人涨小锋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日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1902.1903人社民EEDieeeei计算机操作技能、会计职业课程培调(透应性)、律师课程、建造WnR业课程、土木工程师职业课程职业英语(适应性)、健康管理帅、护理职业课程培训(适应性):深人社培许字20145号中聿人R丑知国人力洛旗和社会俣I部制1 .中华人氏Wc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梃中隼人氏柒加DB民办我宵候进法开及办学活动的死证.2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加副本具有同孑法律效力.正摹应放置学校土臬办学场所的醒HiiJL.3
2、.办学许可证不得伪迫.tit,天卖.出根.*.除发证机关,卜.R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再收*和吊糖.4 .学校应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5 .凡更史办学许可证啃日内卷的.发证机美康在副本中注明.*A,证机关发史专用章并袅发办学许可证正本.6 .学KJL镜时,应文国办学讲可证正.赵本.办学注T证).朱U机关吊他后即目疗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人社民J1U口口口口I号名称:地址:发证机关(章)发证日期:年 月 日负责人:办学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害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要求,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许可证(式样附后)。新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二、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在2005年4月1日前换发许可证。三、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
4、证件。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四、许可证填写要求:L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2 .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4 .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烹任)。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5 .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导。6 .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7 .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8 .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
5、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和换发工作。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服务(传真)处
6、联系。联系人:黄玉霞联系电话:(OlO)84631199转8405、84635542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略)相关办理依据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奴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7、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教育,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设置、审批规定办。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年审和评估。第五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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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 新版 记载 事项 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