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鄂州市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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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合同编号:鄂州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丙方):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二。二三年九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代办服务。2 .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交易代办所需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文件。3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
2、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 .本合同文本口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口中选择内容,以划Y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5 .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各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鄂州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出卖人(甲方):一【身份证号】【护
3、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一【住址】【住所】:联系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护照号】【_】:住址:联系电话:一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护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联系电话:一代理人:【身份证号】【护照号】【_】:住址:联系电话:房地产经纪机构(丙方):【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甲、乙双方就座落于之房屋的交易签署了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现甲、乙双方就委托丙方办理后续交易代办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
4、条服务内容房屋交易代办服务是指丙方本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的原则,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按揭贷款、文件保管、申报纳税等各项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临时保管与交易相关的房屋产权资料及其他重要材料的原件; 2.协助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评估手续; 4.协助乙方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证书; 5.协助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6.协助双方办理房屋买卖涉及的各类税收的报税手续; 7.督促甲、乙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发送履约催告函件或告知函件; 8.其他服务事项o第二条服务费用1.丙方交易代办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小写)_元(大写)一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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