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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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示范平台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服务平台纵
2、向协调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经贸局、威宁县工能局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对进行管理。第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
3、信息服务。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力、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
4、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三)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5、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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