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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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若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乡村振兴专干队伍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基层乡村振兴专干队伍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基层乡村振兴专干队伍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专干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9年招聘乡村振兴专干方案的通知(藏委厅明发电(2019)25号)及卡若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乡村振兴专干。第三条加强乡村振兴专干队伍管理要坚持以人为
2、本,始终做到管理与关爱相结合,管理与引导相结合,不断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形成机制,引导乡村振兴专干树立热爱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建功基层的正确导向。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乡村振兴专干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岗位性质。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含试用期3个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合同期满后,可续签合同,但具有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第五条岗位职责。协助村(居)“两委”抓好社会稳定、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移风易俗、服务群众、基层党建等工作;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淡化宗教消极影响,
3、引导群众发展产业,理性对待宗教,过好今生幸福生活。第二章管理职权第六条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由卡若区委组织部统筹管理,乡(镇)党委具体管理,村(居)“两委”日常管理。第七条乡(镇)党委要引导乡村振兴专干协助村(居)“两委”做好各项工作,杜绝出现乡村振兴专干抽调乡(镇)、区直部门的现象,村(居)“两委”加强对乡村振兴专干的日常管理。第八条乡(镇)党委书记、村(居)党支部书记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要随时掌握乡村振兴专干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发现和培养乡村振兴专干中的先进典型,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要切实加强乡村振兴专干思想政治、工作
4、作风和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九条全区乡村振兴专干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调动管理第十条调配原则。乡村振兴专干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调动。第十一条辞职工作管理。本着严格执行政策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乡村振兴专干辞职需履行以下程序。乡村振兴专干向所在村(居)、乡(镇)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保证书(保证自愿辞职,其产生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辞职申请和保证书必须由本人手写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村(居)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分别签署辞职申请意见后,交由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委组织部未批准辞职申请前
5、,乡村振兴专干不得擅自离职。第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慎重、稳妥进行。辞退乡村振兴专干由所在村(居)、乡(镇)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解除聘用乡村专干申请书,说明事由,并加盖村(居)党支部、乡(镇)党委公章,交由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委组织部未批准解除聘用乡村振兴专干申请前,乡村振兴专干不得擅自离职。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村(居)干部管理制度的。(三)揭批达赖集团、反对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参加“法会”,支持、参与达赖集团分裂活动的。(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6、。(五)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的。(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八)年度考核并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九)受到开除党籍、劝退、除名处理的。(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有其他不适合岗位要求情形的。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招聘乡村振兴专干是充实村(居)力量,优化村(居)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村(居)组织和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关心乡村振兴专干的成长,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乡村振兴专干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十四条村(居)“两委”具有乡村振兴专干的教育培训、考勤
7、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诫、乡村振兴专干推荐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对乡村振兴专干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守、软弱涣散的单位,要追究乡(镇)党委书记、村(居)党支部书记的责任。第十六条坚持学习培训制度。村(居)要制定乡村振兴专干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积极鼓励乡村振兴专干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考试。由于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考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调沟通,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坚持作息制度。乡村振兴专干必须遵守正常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放假,并做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第十八条坚持考勤制
8、度。实行逐日考勤,月底进行公布。各村(居)要明确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相挂钩。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每年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不含路途时间),根据本人及配偶籍贯所在地,市内、跨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给与休假路费补助IoOO元、2000元、3000元。原则上一次修满30天,由于特殊原因休假未满30天的,针对具体情况酌情补假,补假不享受路费补助。乡村振兴专干离村(居)、离乡必须向村(居)“两委”、乡(镇)党委请假,3天以内的,经村(居)“两委”、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由村(居)“两委”、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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