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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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参照XX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局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制度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
2、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我局代XX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局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会同XX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局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公平竞争审查。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政策措施起草制定股室(以下简称起草股室)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四条局法制审核股为局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负责建立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3、,承担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对局政策措施草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明确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五条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前,起草股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XX区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时书面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将征求意见情况连同政策措施送审稿交局法制审核股。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股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
4、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人、投标(竞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行业协会、评标(评审)专家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其他主体。第六条起草股室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前可以先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第七条制定政策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平竞争审查不予通过:(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二)未依法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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