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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 1制定目的1.2 工作原则1.3 制定依据1.4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应急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预警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3. 2预警通报3. 3信息报告3.4分类处置3. 5风险级别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及处置4.2 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 4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 1记录总结6. 2评估分析7. 3责任追究6保障措施7.2 通信保障7.3 人力保障7.4 资源保障7.5 安全保障7.6 其它保障7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实施时间1总则1.1 制定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
2、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务服务我县经济发展主线的积极作用,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 工作原则1 .2.1统一领导县政府对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总负责,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2 .2.2分级负责县政府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3 .2.3及时应对县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
3、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4 .2.4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1.3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4、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浙政发2017)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
5、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县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省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县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县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县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
6、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由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2.2 部门职责2.2.1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力量,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
7、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县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 2.6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
8、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3. 2.7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警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及时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此外,应将县政府及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范于未然。3. 2预警通报县财政局根据风险预警监测结果,定期向县政府通报本县债务风险级别,同时将风险预警情况向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3. 3信息报告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9、,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 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 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 3.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4. 3.4报告方式一般采
10、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4分类处置3. 4.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4. 4.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I)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统一收回。
11、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5. 4.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
12、人的追偿权。6. 4.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县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7. 5风险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n级(较大)、W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3.5.1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fc(1)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
13、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全县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5.211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fc(1)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
14、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11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5.3II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m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 5.4W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2)县政府需要认定
15、为W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及处置县政府要加强日常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文件规定,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 1.1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