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政策的通知(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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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自2022年起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2、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增强金融普惠性,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二)政策协同。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的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三)创新引领。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模
3、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板,放大政策效果。(四)绩效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工作绩效挂钩,突出正向激励。三、实施内容(一)支持对象。一是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每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以为省会城市或所辖县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各省可自主确定今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三是中央财政每年从申报的计划单列市中根据绩效考核分数择优确定3个为示范区。
4、(二)资金安排和用途。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三)奖补标准。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奖补基准为:东部地区每省每年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5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档绩效系数为2,第二档绩效系数为1.5,第三档绩效系数为U确定
5、为示范区的计划单列市,奖补资金为每年3000万元。地区第一档奖补标准(绩效系数2)第二档奖补资金(绩效系数1.5)第三档奖补资金(绩效系数1)东部地区6000万元4500万元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0000万元7500万元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3000万元(四)档次分配。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各省分别排名后确定奖补档次,第一、二、三档个数各占25%、50%、25%o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地区省份总数第一档省份个数(25%)第二档省份个数(50%)第三档省份个数(25%)东部地区8242中部和东北地区11353西部地区13373合计328168此外,每年3个计划单列市可纳入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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