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 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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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裁调室及裁调工作站进行调解(确认劳动关系发生及申请人不同意采取调解的除外)。(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四、工作职责(一)人社部门职责1.负责为市裁调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其日常管理、调解案件分派、业务指导等工作。2,负责衔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利用其建立的“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信息平台,实行线上委托调解,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完善沟通机制。
2、3 .负责引导当事人优先到裁调室先行调解,根据调解需要及时安排局所属单位及职能股室参与调解,指导裁调室开展调解工作,做好裁调室案件的审查和调解文书置换工作。4 .负责推荐熟悉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及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调解经验丰富且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联合五、工作流程(一)立案前先行调解1.建议先行调解。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向当事人发出先行调解建议书(附件2)。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暂缓受理,通过裁调平台向裁调室及裁调工作站出具委托调解函(附件3),移交相关案卷材料。5 .调解受理登记。裁调室接收委托调解函后,在立案受理登记表(附件4)上
3、进行登记,编立裁调室独立案号,建立调解档案,确定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6 .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应当按程序规范调解,做好调解流程日志(附件5)记录和调解笔录,需要劳动监察、仲裁及人社局相关职能股室协助的,由市仲裁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派人按时参与,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调解员自收到委托调解函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派调解复函(附件6)回复仲裁委,并附上调解情况登记表(附件7)。7 .调解结果反馈。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附件8),根据调解双方意愿,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十五日内
4、,共同向仲裁委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附件9),仲裁委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室将案卷材料移交仲裁委,案件转入仲裁程序处理。(二)立案后调解1.征询调解意见。市仲裁委立案后,再次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市仲裁委指派仲裁员进行调解,需要市裁调室派调解员参与的,由裁调室安排原案件调解员按时参加调解工作。2,进行规范调解。市仲裁委指派仲裁员按程序规范调解,做好调解流程日志(附件5)记录和调解笔录。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3,转入仲裁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
5、的,仲裁委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六、结果认定下列情形视为调解成功:(一)签订协议并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8),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各自义务履行完毕。(二)已制作仲裁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8),并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的。七、补贴标准及发放对裁调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按月审核发放。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调解成功的,劳动者有1-3人,每件给予500元补贴;劳动者有3人(不含)以上,案件补贴在5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每件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元。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
6、2人及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兼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八、工作要求(一)加强协调联动。人社与工会共同研究、共同推动、共同落实,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形成人社委派、工会跟进、及时确认的高效机制。每季度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二)提升调解质效。市人社局牵头,联合市总工会举办调解员培训班,通过研讨交流、案件评析、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运用信息化平台,双线畅通案件“转、力、认”环节,实现常态化运行、无缝式衔接。(三)加强考评激励。市人社局每年对裁调室、调解员进行综合考评,暂定调解成功率在0-4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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