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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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市级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由镇街组织实施。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市规划和自
2、然资源局负责起草制定征收土地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镇街开展土地报征前置程序工作,征地实施相关公告及方案的编制,匹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指标,督导各镇街办规范开展征地实施具体工作。(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三)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征地所需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测算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六)市司法局负责相关公告文本的法制审查工作。(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成本测算和公布工作。(八)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镇街开展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村
3、组的建制撤销工作。(九)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拆迁安置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定,指导和督促镇街具体实施。市级其他有关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镇街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土地征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镇街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予以公告,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六条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部门也可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
4、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同时组织涉及的镇街、村(社区)、组干部和村民议事会成员、村务监委会成员组成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农户的人员、住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附属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构(建)筑物、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相关情况等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数据需经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所有成员签字认可;调查结果在被征地拆迁所在村(社区)、组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场所集中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土地征收(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发布征地
5、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镇街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不少于30日,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三)根据法律、
6、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镇街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所在镇街应当进行如实说明。(四)市人民政府完成上述征地前期工作后,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由镇街组织实施,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八条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7、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享有。第九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应
8、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费。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现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崇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费按现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利证明文件的;(二)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构(建)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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