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病历封存、启封流程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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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病历封存.启封流程的规定各临床病区、病案室以及广大患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病历封存、启封的流程,特制定本规定,请临床各病区及病案室知悉并执行。一、复印、复制病历的相关流程,由病案室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二、封存病历应提交书面申请。三、有权提交书面封存病历申请人员的范围(1)患者本人;(2)患者本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3)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病情无法到场完成封存、解封的,可以由患者直系近亲属代为完成。四、病历的封存及解封必须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五、为不影响正常临床治疗活动,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六、封存的病历应为完整病历。如因患者治疗未终止导致病历未完结,或按病历书写规范,部分病历内容尚未完成(主要包括:抢救记录、死亡讨论、出院小结等),应当向患方示明,并就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其余病历资料待完成后可另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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