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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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效遏制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良好形象,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禁止收受“红包”、回扣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全院医务人员(含行政、后勤人员),在医疗服务或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的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医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金包括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行为。三、本办法所称的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2、,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的现金(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贵重物品,向生产和经营企业报销发票等行为以及私自接受医药、设备企业赞助的国内、境外各类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旅游等。四、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五、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准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等馈赠的“红包”(包括现金及其他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3、遇到馈赠“红包”,应当场予以谢绝并向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及时上交科主任,科室应及时做好拒收“红包”登记后,由护士长负责在当日内退还病人或到住院收费处,将“红包”金额充实到病人住院预缴金中,并将住院预缴金收据送还病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科室如无法退还的,应三日内上交院行风办,由院行风办负责退还病人并做好记录。六、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及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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