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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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共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经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工作,是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第三条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经营“红黑榜”评定和上报等工作。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红黑榜”审核及发布等
2、管理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安全“红榜”评选范围:(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地执行,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明、无食品标签)食品。(二)经营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信息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经营。(三)环境卫生秩序优。食品经营场所整洁、清洁卫生,墙面无渗水、无霉变等,三防措施完整;食品隔墙离地摆放,销售食品
3、分类分区码放整齐,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存放、标签符合要求。(四)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五)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六)获得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优先评选。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安全“黑榜”评选范围:(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的食品。(三)添加违禁成分、虚假夸大宣传,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环境卫生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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