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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抛光设备干抛湿除一体机使用安全基本要求干抛湿除一体机是指采用干式抛光并自带湿式负压除尘系统的抛光设备。干抛湿除一体机使用场所为涉爆场所,须严格执行有关粉尘涉爆场所的相关要求(含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且作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为保证干抛湿除一体机使用安全,重点明确以下要求:1、建构筑物与布局:一体机使用场所为乙类涉爆场所,须设置在合法工业用房内,严禁设置在违章建筑、民用、危房内,所在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并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打磨抛光湿式除尘一体机不应布置在非框架结构建构物的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内。一体机使用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一体机使用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构筑物承载:一体机使用场所荷载应符合建构筑物设计要求。3、设备设置数量:每幢厂房原则上设置一个一体机使用场所,如分区、分层设置合计不得超过29个工位。其中涉铝镁粉尘抛光作业场所新设工位一律不得超过9个;涉锌粉尘抛光作业场所新设工位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特殊情况下,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新设工位不得超过29个,不得用于铝镁等抛光作业,如发现有涉铝镁等抛光作业,一律予以取缔。4、一体机水液位流量控制:一体机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
3、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5、通风排风要求:一体机使用场所应按空间大小设置足够量的强制机械通风设施,保证产生的氢气能够有效排至室外(停产期间,窗户需敞开通风;停产2天以上的,必须清理粉尘并排空水盘内的水);一体机采用外排出风口的需要靠外墙设置,且各出风口排出粉尘需达到环保要求,严禁将一体机外排出风口接管后排放;一体机使用场所必须按规定安装氢气浓度报警器。6、电气安全要求:一体机需防爆并有效接地,配备一机一漏电保护器。7、粉尘清洁要求: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清扫制度,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尤其是一体机内部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净化
4、器,且每班需按规定清理积尘和湿式粉尘;作业人员需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8、设备使用要求:一体机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的一体机设备(一体机必须编码,做到一机一证,且必须购买产品质量保险),同时严格遵循设备生产商规定的操作规程。9、粉尘的安全处置:铝镁等金属湿粉尘,建议采取压块处理保存;如果不能压块宜在通风良好的场所采取足量水浸泡(粉尘堆积面不暴露于空气)的贮存方式,不得暴晒,或在采取通风、氢气监测等一种或多种恰当的防火防爆措施的相关场所中少量暂存。10、使用安全管理:应在一体机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指
5、南、岗位应急处置卡、安全警示标志等以及确定禁烟(火)区域,其余管理要求结合浙江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指导手册5、6、7章节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11、验收确认要求:一体机使用单位应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报核查场地符合性,安装5个工位以下(不含5个工位)的由企业邀请2名以上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省级专家)现场验收确认;新设安装5个工位以上(含5个工位)的需严格按照“三同时”程序进行,原有抛光企业改造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布局方案,并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总体安全确认报告,最后向属地、县应急管理局报备。12、改建扩建要求:因一体机机型相对较大,在原有位置上进行适当扩大,位置适当调整,可以不走“三同时”程序,但需经专家组确认。位置发生变化,需要按照“三同时”程序进行(5个工位以上),例如:厂房搬迁、不同层搬迁、同层搬迁都需要按照“三同时”程序进行。13、其它要求:原则上全县不再新设涉金属粉尘燃爆作业场所,原有厂房搬迁,在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都不变的情况下,但搬迁后其工位数设置不得大于原来工位数。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其新规定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