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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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记录、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可以反
2、映建筑市场主体守法、遵规、履约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从业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建材供应(主要指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等单位。从业个人主要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四条(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安全、客观公正和必要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记录原则)信用信息记录工
3、作应当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过程留痕。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原则,市、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记录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系统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记录原则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维护工作。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监管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注册地在市外的建筑相关企业由首次入
4、筑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记录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应关联记录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第七条(行业自律)本市建筑业相关协会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八条(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认定。第九条(归集方式)基本信息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录入信用系统。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从业单位与个人未将信用信息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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