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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为全面加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深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第三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制订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
2、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划分。没
3、有具体规定的由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确定。第三章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公司对所属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八条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人对有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担责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对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担责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事件情况的;2 .年内发生有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 .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4 .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
4、名通报批评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对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担责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5 .年内累计发生两起有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6 .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7 .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九条通报批评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故事件均应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第十条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具体视情况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给予的处分不得低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
5、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三)未按照国家、上级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担责的分管负责人记大过
6、、降级、撤职处分。(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六)对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职、撤职处分。(八)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
7、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九)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发生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的处分由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十一)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执行。第十一条发生有人员死亡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第十二条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公司安委会依据事故结案资料、上级鉴定意见或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通报等事实情况进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认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认定为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流程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流程1流程名称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流程流程编号流程输入A安全部B主管领导C安委会D输出流程EIII事故、隐整理基础信息2f提出初步意见3审阅4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