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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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和基准表)。第二条本基准和基准表适用于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第二章定量计算处罚的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2、采取定量计算的方式确定,定量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基数X(基准系数+情节系数十变量系数)。实施定量处罚计算公式中的罚款基数,指基准表设定的罚款基数;基准系数为基准表设定的数值;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指影响处罚裁量的情节因素、变量因素等。各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一节情节系数第四条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相关执法案由明确规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除外。第五条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第六条一年度内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的,情节系数1;3次,情节
3、系数2;4次以上(含4次),实施最高限处罚。第七条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和本市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期间,或者经公示的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期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中高考期间的,情节系数Io上述活动或者期间存在固定场所和执法保障范围的,该情节仅适用于固定场所周边和执法保障范围。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公示,可以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办公外网、执法办案场所、公示栏张贴等形式,并重点宣传、公示整治的时间、事项和地域范围等。整治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公示的事项除外。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节因素中两种以上情形的,系数累加计算。第二节变量系数第九条变量系数按照与
4、特定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的面积、体积、数量、长度、位置、距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认。基准表已规定变量系数要素的,按照规定执行。基准表未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执法人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补充取证,选取适当变量系数。第三节特别要求第十条根据公式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同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酌情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最终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三)存
5、在情节、变量多种违法情形的,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而根据公式确定的罚款数额仍未达到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以上实施处罚;(四)无论何种情形,最终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6、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法律未做其他规定的;(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未做其他规定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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