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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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燃气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
2、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适用原则】城镇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为本、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应当明确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切实履行燃气管理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
3、作,将燃气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规划、国资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民族宗教、文广旅、农业农村、机关事业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燃气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个体工商户、居民用户和其他个人用户对自身的用气安全负责。第七条【普法宣传】市、县(
4、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培训、宣贯,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增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合同、使用说明、安全手册、入户安检、短信、微信等形式向燃气用户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并告知使用维护注意事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
5、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专项规划涉及城市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规划选址】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配套建设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
6、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支持餐饮等重点场所使用管道燃气,推动具备条件的经营场所管道燃气全通达。乡镇区域新建住宅工程和需要供气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安装管道天然气;对于燃气管道暂未覆盖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确保与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相衔接。第十一条【管道燃气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等改造,扩大燃气管网覆盖面。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城中村和商业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组织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管道燃气改造,房
7、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燃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使用瓶装燃气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工程总体要求】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选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设计审查】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的管理权限报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竣工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
8、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设施分布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的名称、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有效期等。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许可变更】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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