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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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从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进行管理。第三条【术语释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
2、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区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按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宅的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安排、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区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管理、林业和园林
3、、水务、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煤气、电讯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联通。按照区政府主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区政府是从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是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农村村民集体意愿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人权利,并配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4、建立健全本村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并在镇(街)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村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含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宅基地流转管理制度、住宅风貌管控制度等),指导监督本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履行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关的村规民约;协调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合镇(街)做好宅基地农转用报批组卷工作。镇(街)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审批、监管主体及执法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全面落实“五公开”(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六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
5、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一站式服务办理窗口,向农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政策咨询,加强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流程管理,受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村民建房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巡查,对村民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指导,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信息核销和组织村民申请办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承担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职责,统一行使查处农村村民违法用地建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通过开展动态巡查
6、,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提出年度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统筹、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办理农转用的规划核查、“一户一宅”认定、报批组卷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镇(街)开展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发放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等;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对需求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宅基地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在用地报批阶段根据有关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
7、指导镇(街)开展编制落实“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对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按程序将农转用组卷资料上报上级审批,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对农村村民住宅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镇(街)的城管执法业务指导
8、,指导各镇(街)依法依规对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区财政、林业和园林、水务、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供水、供电、供煤气、电讯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组织实施保障。第六条【健全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在镇(街)的指导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含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宅基地流转管理制度、住宅风貌管控制度等),该制度按照“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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