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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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2、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
3、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管理机制。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淖沱河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沙河、磁河(木刀沟)、淡河、槐河、沛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太平河、环城水系、民心河、总退水渠、石家庄市城区南北防洪堤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
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治理、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鼓励、支持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道生态治理、利用和保护。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河道和堤防安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等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河道治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
5、二章规划与治理第十条河道管理实行名录制度。市、县级河道名录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拟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防洪、河道采砂与整治、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等河道专业规划,统筹考虑水利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服从流域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河道防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在征求上一
6、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年度治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河道的治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县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满足河道基本功能,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第十四条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堤岸建设与防护、截污导污、湿地修复、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环境整治等。第十五条市、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淤积情况,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市、县
7、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河及河流上游截污导污工程建设,做好水污染应急处置,杜绝污水直排河道,防范河道水污染事件。第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并组织调水补水。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沿河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工程建设,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生态环境。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道水体;农业农
8、村、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林生产者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进行科学指导,控制面源污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确保入河达标排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河道清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对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加强监管。第二十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治理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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