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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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
3、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彳小可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克扣、截留。(三)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遏制耕地问昧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四)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第二章审批规则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条件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
4、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第七条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受让方为个人的,
5、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九)经营主体章程;(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6、,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第八条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对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第九条审批应当按以下权限分级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一)
7、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O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第十条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8、一)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以上的,应先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再流转的,要取得原承包户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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