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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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提升执法效能,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
2、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本省应急管理部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日常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
3、日常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辖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力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专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兼职技术检查员。第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察公共法律知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理论及实务知识以及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考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o采取考核的方法招聘的,可以通过结
5、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适岗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6、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按照向社会发布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考察、体检、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人员入职手续等程序进行,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考核)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需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
7、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一条聘用技术检查员可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聘用技术检查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技术检查员聘用情况。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
8、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四)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五)因违反管理规定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存在劳动纠纷的;(八)与招聘单位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九)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七)项的限制。第十三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及核查;(四)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五)执行行政执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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