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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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3-01-1110:05浏览次数:3876次字体:小中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用地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4、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村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地草地湿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能源、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5、整合土地管理数据资源,建立相关数据库,落实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位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
6、互协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规划内容、查询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第八条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请批准。第九条详细规划包括城
7、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其他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其他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科技等基础设施
8、,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发展、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第十二条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以详细规划为依据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在村庄规划、其他详细规划范围内,实行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在村庄规划、其他详细规划范围外,实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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