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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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在省内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第四条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
2、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主管全省药品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等相关检查;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网络销售的现场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省级药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生产过程检查
3、,以及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服务工作,承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相关现场检查服务工作,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检查,配合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七条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
4、、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三)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第八条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检查,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
5、理部门派出人员参加检查。第二章检查机构和人员第九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以及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第十条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第十一条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省级职业化专业化
6、药品检查员队伍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第十二条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负责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和检查员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实现省、市、县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统筹调配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第十三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
7、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十四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检查程序第一节组织现场检查第十五条派出检查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第十六条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
8、、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第二节实施现场检查第十七条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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