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推行企业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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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关于推行企业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整体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提升企业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开具的便捷性,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依法依规、便捷使用、权益保护、明确责任”原则,为高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2、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企业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海洋发展、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市政园林、港口管理、城管执法、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金融、海事、税务、气象、邮政、消防、烟草等36个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形成“一报告替代系列证明”。(三)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的专用信用报告是指根据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信息记录。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企业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企业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企业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本方案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在金融服务领域先行试点应用,包括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各级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应允许企业选择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原有相关证明;企业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鼓励应用专用信用报告;法
4、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除以上应用领域外,其他领域需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可依法依规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相关要求,梳理明确本单位纳入专用信用报告的违法信息事项,确保企业2020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违法信息全面准确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原则,确保违法信息在产生的14个自然日内及时归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加强数
5、据治理,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对,对提供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二)建立高效便捷查询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开发上线专用信用报告线上查询系统及服务模块,实现企业在线“一键”申请,各类有无违法记录“一纸”证明。企业可以根据应用场景需要,选择专用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可申请时间范围为2020年10月1日以后至查询日起前30个自然日。(三)明确一报告办理流程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完善并同步公开专用信用报告开具操作流程、真实性验证等相关办事指南,明确企业申请专用信用报告的业务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键申请、一次受理、一次办成”。推进企业开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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