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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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2、,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3、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详细规划予以保障。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
4、节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5、。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国家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使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第十三条结算水表在户外的,结算水表端
6、口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端口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主体负责。结算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在其建筑产权范围内对供水设施尽管理责任。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按国家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
7、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第十七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
8、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验收合格后交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城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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