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战略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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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战略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明确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等,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版)(中发改2022)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战略性产
2、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助方向为我市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智能终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超高清视频显示、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激光与增材制造等战略性产业领域以及其他高技术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战略性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市场活力迸发的产业发展新生态。第二章扶持范围、方式和条件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研究中
3、心等产业创新平台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扶持。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条件获批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须获得正式批复文件;2022年12月31日前获批认定的有关创新平台不纳入支持范围;获批认定的有关创新平台如是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不再给予补助。第三章扶持标准第七条创新平台认定补助标准(一)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二)对通过验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确认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三)对通过验收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正式确认的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第八条创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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