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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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结案报告为准;无结案报告时,以中国交建内部调查结论为依据。第四条中国交建对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处罚。
2、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诫勉谈话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二)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二)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3、谈话:(一)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的;(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三章通报批评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其中之一的,均在中国交建内部通报批评。第四章行政处分第十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按中国交建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一)对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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