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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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受理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主体范围、区分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严格区分涉军身份诉求,明确职责、坚守工作边界。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为主,掌控化解矛盾主动权。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对于涉军身份信访,必须做到及时受理、专人答复;对于公民身份信访,指导群众寻求信访救助、民政救助或法律援助,不得越级越位评判、更不能代替其他工作部门表态。第五条下列事项必须受理并由专人限时答复:(一)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指导
2、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二)为下级受理的信访事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三)退役军人涉军身份信访事项。第六条下列事项给予指导帮助:(一)公民身份信访事项;(二)代替退役军人提出的信访诉求;(三)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决定的。第七条下列事项不予受理:(一)信访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二)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三)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经作出正式决定的;(四)非退役军人提出的信访诉求。第三章办理方式第八条接访人员必须核实涉军身份,正确区分涉军身份信访与公民身份信访。对于非涉军身份信访,建议到相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对属于下级部门管辖、未在下级部门经办的,移交下级部门处理;退役军人不认可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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