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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5、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8、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处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72号)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3、(2018)5号)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具体门牌号:武定路930弄14号全幢。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注:一个不动产单元发放多本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证计户。)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
4、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
5、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为新里住宅的,换算系数为1.82o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己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己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
6、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一承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七、协议签约及履行本基地设签约期一个月,签约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约履行搬迁义务,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前的,搬迁期限自集中搬迁之日起30天内;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后的,搬迁期限
7、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基地集中搬迁开始时间详见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九、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
8、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X80%+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经被征收居民选举产生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计算后另行公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价格补贴=评估均价X补贴系数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0.3。
9、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X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标准相同)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照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相关规定给予套型面积,金额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时,获得的该款项应当计入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公式)。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
10、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1、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2、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
11、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己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二折算单价X居住困难户人数X22平方米一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价X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折算单价为且幽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1、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50
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按100O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再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装潢补贴。2、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单位为基准,每证可以享受一次性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为5万元/证。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对应的残值补贴:(1)房屋类型为新里的公有居住房屋,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晒台、天井、高度在1.2米以下(不含)的阁楼,不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
13、筑面积,按照记载的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给予残值补贴。注:上述给予残值补贴的部位均指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部位,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公用部位不给予残值补贴。(2)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中记载的产权属私的阁楼,高度在1.7米以上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1.7米(含1.2米和1.7米)的,按照记载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米以下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2000元/平方米计算残值补贴。3、搬场、家用设施移装补贴:(1)搬场补贴:15元/平方米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元,按800元/证发放。(2)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电话移装费每台140元(凭账单
14、);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凭收据);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宽带移装费每号140元(凭发票);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上述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无法提供对应凭据或合计低于2500元/证的,按2500元/证计算;合计高于2500元/证的,根据对应凭据按实计算。4、临时安置费补贴:(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
15、时安置费=90元/肝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4500元/月的,按4500元/月计算。(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若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若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非实物安置协议,可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2万元的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每证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低于65万元的,按65万元计算。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期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补贴。(四)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