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乡村振兴慈善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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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乡村振兴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及在乡村振兴中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链接社会资源,助力我市推进乡村振兴,打造乡村振兴慈善基地,XX市慈善会决定从2022年起设立“爱心XX”乡村振兴慈善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为规范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爱心XX”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以村民委员会
2、名义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开展扶贫济困、民生改善、乡村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乡村文化建设、乡村人才培养、乡村社会治理等工作。凡致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村民委员会,均可自愿在本会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拥有乡村振兴基金的冠名权、知情权和使用权,其基金规范名称为“爱心xx(村民委员会称谓)乡村振兴慈善基金”。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使用第四条乡村振兴基金来源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自筹的创始资金;(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五)本会激励资金;(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村民
3、委员会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乡贤或干部群众等对乡村振兴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本会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第六条本会为累计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乡村振兴基金按10%的比例进行配捐激励,每笔乡村振兴基金的配捐激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配捐资金注入乡村振兴基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使用。第七条乡村振兴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展乡村教育、体育、卫生和环保事业;(二)开展基础设施、人居环境、乡村文化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三)美丽宜居村庄的环境改善;(四)开展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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