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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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强化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规范发包承包行为(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承包单位;不得将1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应当
2、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三)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被处罚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公示。二、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上年度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梳理,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对涉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审定。依
3、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限制建筑市场准入。(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单位未经解禁,依法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分立、重组,依法不得参与本市内工程投标和各类评优评奖。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与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劳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劳务用工合作。(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询投标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在本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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