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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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深入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2、,进一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和调控作用。2 .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动和平等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 .保障权益,提质增效。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
3、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办事效率,激发市场活力。4 .分工协作,统筹推进。根据部门职能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目标任务(一)完善转让机制,保障要素流通1 .明确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
4、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招拍挂竞买时已明确成立新公司开发,成交后按约定与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不视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 .限定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不补缴土
5、地出让价款,直接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按现行政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出让时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应达到合同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和环境标准等条件,由达标验收单位就是否存在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约定条件不变。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允许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
6、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发生不动产权利主体法律责任义务转移),待达到转让条件后,三个月内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变更。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按规定办理出让变更手续,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者的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剩余年限。(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各
7、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3 .细化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分割、合并有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拟分割、合并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多宗地合并,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其中的划拨土地需按现行政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合并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剩余土地出让年限,也可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
8、让金后按较长年限登记。土地分割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分割后各宗地的具体规划条件,确保与原宗地的规划条件相互衔接。(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4 .制定差别化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鼓励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成本。按照税法授权,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明确各类土地权利性质、转移方式下应征收的税种及计缴基数和比例,细化土地增值税抵扣标准和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二)规范出租管理,提升服务水平1 .规范以有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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