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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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机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质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更好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降低用人单位负担,分散企业用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川人社规(202
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具体见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行业分类重新划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以下称基准费率)。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o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3、税务部门可根据全省上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对基准费率实行动态调整。(一)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上时,可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二)可支付月数不足24个月但高于或等于18个月时,可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三)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但高于或等于12个月时,不作调整;(四)可支付月数不足12个月但高于或等于9个月时,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五)可支付月数不足9个月时,在现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0%o第五条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
4、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o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按自然年度浮动,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1月开始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在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仍执行基准费率。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一)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二)上年
5、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三)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执行基准费率;(四)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五)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标准基础上,对上
6、年度工伤发生率达到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再进行如下调整:(一)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执行基准费率;(二)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执行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三)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上浮至基准费率12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本办法所称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本办法所称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全省参保缴费人数中,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的占比。第十条用
7、人单位在上年度有发生1例及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职业性尘肺病,或新发生3例及以上职业病情形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未超过100%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下列标准调整:(一)持有效期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二)持有效期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本办
8、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应急管理部门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被卫生健康部门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健康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未超过100%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下列标准调整:(一)省级及以上健康企业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二)市级健康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本办法所指的健康企业,是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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