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值报告制度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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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急值报告制度补充规定一、危急值报告制度1、“危急值”是指辅助检查结果与正常预期偏离较大,当这种检查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处于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查结果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失去最佳抢救机会。2、各医技科室在确认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后,应立即报告所在临床科室,不得瞒报,漏报或延迟报告,并详细做好相关记录。3、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必须严格按照登记表的内容认真填写,字迹清晰,不得瞒报。医护双方签字确认。4、临床科室护理人员在接到医技科通知时,一方面尽快检查核对标本采集方式、
2、方法正确与否、另一方面应立即报告医师,采取相应措施。5、临床科室医师在接到医技科室通知的结果时,一方面通知护理人员尽快观察患者病情,另一方面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医师汇报。6、更改治疗方案、实施抢救措施前,应及时与患方沟通,并记载于病程记录中。二、危急值报告流程1、当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时,检查者首先要确认仪器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及检查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立即复查,复查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吻合无误后,检查者立即电话通知患者所在临床科室,并在医技科室检查“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2、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时,需紧急通知主管医师、值班医师或科主任、临床医师需立即采取相应诊治措施,并于2小时内在病程中记录接收到的危急值检查报告结果和诊治措施。3、临床医师和护士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符或标本的采集有问题,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如果复查结果与上一次一致或误差在许可范围内,检查科室应重新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报告与接收均遵循“谁报告(接收),谁记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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