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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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褒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宾阳县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8)144号)、南宁市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南府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和宾阳县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具有方向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第三条宾阳县教学成
2、果等次评定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两类。其中,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第四条宾阳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等次。第五条已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教学成果等次的成果,如内容基本相同或在实践研究中无新的突破,不列入评审范围。第六条个人申报宾阳县教学成果,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单位申报宾阳县教学成果,一般为单位成员集体完成的项目。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派员主持并直接参与了成果的
3、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鼓励跨学校的成果申报。第七条基础教育类和中等职业教育类等次评定,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或业务主管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宾阳县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逐级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第八条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由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结果报宾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推荐县级教学成果等次,应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农村乡镇学校倾斜
4、,对长期在农村乡镇学校从教的教师针对本地教育教学特殊问题而产生的、适合本地教育教学实际的成果,在水平相同时可优先获奖。第十一条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定前成立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基础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类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视情况分学段或学科再设评审小组,如不设评审小组,由评委会承担评审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研究决定宾阳县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评委会职责:审定评审小组的初评结果,复审并提出评定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对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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