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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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
2、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第六条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
3、予表彰和奖励。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第七条科技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用于科学技术的其他经费,基建预算安排的科研基建费;(二)企业事业单位投入的科技资金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五)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基建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4、幅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当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省级财政2%以上,市、州、地级财政1%以上,县级财政0.5%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农业科技资金的投入。农业发展资金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并及时足额到位。第十条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照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第H一条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每年应当从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10%以上的资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通过科技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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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科学技术 资金投入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