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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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三章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政府性基金、
2、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和拒绝缴纳违法收费。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
3、应;(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八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一)法律;(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除前款规定依据外,收费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公共服务,不得收费。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收取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报设区的市
4、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三)在县(市)范围内收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水资源费等重要收费项目、
5、标准以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主体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管理的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中学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收费性质分类核定,核定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一)管理类,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实
6、施该项管理的合理费用开支与经费来源情况核定;(二)资源环境类,按照补偿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成本,并逐步使污染损坏环境承担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的原则核定;(三)检验鉴定类,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成本核定;(四)考试类,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组织报名和考试方式、考试时间核定;(五)教育类,除义务教育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免费教育外,学费根据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当地物价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住宿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核定;(六)其他类,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核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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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行政事业 收费 管理条例